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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馬路(或平交道)時,明明是綠燈,或明明柵欄沒有放下,你(妳)敢直接通過嗎﹖

憲法學者森英樹,提到了一個很有意思的故事,說明不同的國家,對於規則的態度,或者更進一步說,是對他者態度的不同。

有一回,森教授和一名德國的法官友人同行,法官開車載森教授。車行至平交道前,此時柵欄並未放下,德國法官完全沒有停車的意思,很自然地一路快速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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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哭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哭了。

在閱讀阿川尚之的《從憲法讀美國史》時,有許多相當意外的發現。

的確,一部憲法史,濃縮了美國人民的權利鬥爭史。

其中,關於聯邦最高法院的地位頗有根元規約主義實踐的意味(關於這點,留待日後分解)。

2001年,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決定了小布希成為美國總統。若回頭來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不是一開始就有如此大的權力(或許所有的司法權威都有經過這樣的階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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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者大屋雄裕從哲學者野矢茂樹那裡引用過來的有趣思考……。

  

思考上,往往有許多盲點,或者出於刻意忽略,或者無意間跳躍,更或許是資訊不足,如同阿奇理斯和烏龜的對話。

阿奇里斯對烏龜說︰「烏龜的腳不夠靈活,且腦袋也不靈活…(a),所以,烏龜腦袋不靈活…(z)

所幸,烏龜並不笨。向阿奇里斯提出反問︰「為什麼承認(a),就該承認(z)?

阿奇里斯說:「這是我們的約定,不是嗎?

但聰明的烏龜又說︰「但是,我不記得我們有這樣約定啊…。」

面對這樣的狀況,阿奇里斯試著把推論規則清楚︰「因為從(a)可以導出(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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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書紀記載,聖德太子(574~622)制定憲法十三條。十三條憲法與現代的憲法概念不同。基本上是對群臣的道德訓戒,強調以和為貴,重儒佛思想調和。

上星期印度爆發恐怖攻擊後,隔天讀賣新聞編集筆記,特別引用了第十條。

「人の違うを怒らざれ。人みな心あり」,字面上解,是指不要因別人和自己不同而發怒。每個人都有一顆心。

筆記提到,日本書紀也記載,聖德太子對佛教經典「 (ことごと ) (さと )りたまひぬ」亦即—全部參透。甚至有日本學者認為,聖德太子是釋迦(悉達多太子)轉世。

筆記提到,印度紙幣上記載了十七種語言多語言,多民族的國家,要找尋和平共生,可試著求諸於釋迦的國度。

世界應該沒這麼簡單。

筆記的撰寫者,繞了一圈,有點牽強附會,不過,總是用心良苦。

有點諷刺,根據早大教授津田左右吉(1873~1961)的考證,日本書紀的內容很可能是為正當化天皇的統治而來的偽作。津田的著作在戰時遭禁,更以冒瀆皇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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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說:「羅馬法三度征服世界」

羅馬法對後世法學的影響是巨大難以否定的

  

本為適於農業共同體的嚴格法,隨著羅馬逐步成為地中海的商業帝國,遂蛻變成較為柔軟的衡平法。

 

羅馬法概念的成形,從西元前449年十二表法開始,到西元534年查士丁尼的立法事業完成(法學提要,學說彙纂、敕法彙纂)編纂完成,足足花了近一千年成形。

羅馬法在法史上歷經了遺忘與復興。

十二表法的記誦,是羅馬少年的功課為最古的羅馬法典,於公元前451449年分兩次制定完成。它是貴族和平民身分鬥爭下的產物,記載在十二塊板子上(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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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公布,28年改惡,41年全面改惡,日本著名的惡規則­—治安維持法,像怪獸般,將日本人的言論自由瘋狂踐踏。

 

1942-1945年間,以治安維持法為前導,驚人的反智巨浪掃向中央公論社、改造社、日本評論社、岩波書店等出版社,前兩者甚至遭到廢刊的命運。

 

惡名昭彰的思想惡警特別高等警察(事實上非常「低等」),以雜誌社刊載之經濟學者的論文是宣揚共產主義等理由,一連逮捕了編集者等六十多人,其中30人遭起訴。

 

在偵查過程中的殘酷拷問下,許多人因做了不實的自白而被判有罪入獄。其中更有4人死在獄中。事後查明,被訴情節全屬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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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務員散發政治文宣,再度被判有罪。散發文宣的,是厚生勞動省的課長輔佐,他被以侵入住居罪的現行犯逮補。所散發的,是日本共產黨的文宣。

這位公務員,於投票前在警察廳官舍投遞日本共產黨文宣。侵入住宅的部份,檢方做出微罪不起訴的處分,違反國家公務員法的部分,則被東京地方裁判所判決有罪,罰金十萬。日本是罕有的以刑責來處理相關狀況的國家。

判決指稱,該公務員於選前積極為特定政黨「助選」,其行為有很強的違法性,損及公務員中立性,動搖國民信賴。

這個理由其實挺可笑的。一個小小公務員在下班時間發文宣,能有什麼影響?真正的「大奸大惡」,恐怕很難動的了。那些高階官僚退官後轉任民間企業(天下り),有沒有動搖國民信賴?

在日本,公務員表現自由的基本人權與行政中立間常常發生爭議。2004年,也有一起有罪判決,同樣是幫共產黨發文宣。再早一點,34年前的眾議院選舉,一名郵局員工張貼社會黨後選人的海報。地方裁判所做出無罪判決,最高裁判所則做成有罪判決。不過,15個法官中,有4人持反對意見,對此判決學界也有不少異音。

這個問題,或許該修法解決,但強勢的政黨有沒有可能修法?法院對法條的解釋是不是過於狹隘?

聽過砂川和西山事件後才知道日本的最高裁判所做了見不得光的事,偷偷摸摸,左閃右躲的為當權者計,更別提像德島ラジオ商殺人事件等冤獄的製造。

說起來,在扮演動搖國民信賴的角色上,司法往往不落人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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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憲法第九條

日本國民,真誠的希求以正義和秩序為基調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家權力發動的戰爭與武力威嚇或行使做為解決國際紛爭的手段。

為前項目的的達成,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力。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為了這個條文,来栖教授點燃了日本的法解釋論爭。

該如何看待這條被稱為世界遺產的憲法條文呢?

  

改憲派

對於改憲,最常見的說法是,當年為了保住天皇,日本政府接受了GHQ所訂立的憲法。這是一部強迫上身的憲法,日本要成為「正常」國家,就必需改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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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師說得對,所謂原住民問題,不是原住民有問題,而是漢人製造出來的問題。

 

收到恩師邀請,前往大阪的關西大學,參加一場以台灣原住民議題為主的研討會。

此次大阪行以一日往返的特急方式奔馳於名神高速道路。

上午十一點,抵達大阪。忘了該坐阪神還是阪急的電車,在梅田繞了一下,終於確認是搭阪急。

約二十分的車程,抵達關大前(站名),當日有舉辦考試,校園熱鬧非常,人潮顯然不是為研討會而來。

到了會場,簽了名會場很靜,多數是上了年紀的聽眾。看樣子,類似的議題不容易引起年輕朋友的興趣

第一個發表的是泰雅族長老Masa Tohui,他同時也是泰雅族民族議會的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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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從現代的眼光來看,這不是個進步的判決。

但,在日本的憲法判例中,關於隱私權,這是個十分著名的判例

 

可能因為它是日本第一個關於隱私權的判例也可能因為被告不是別人,正是大名鼎鼎的三島由紀夫與新潮社(出版社)

判決指出縱以文學之名,亦不能侵害隱私。

東大法律系畢業的三島,諾貝爾獎候選人的三島,被政治人送上審判台的三島。

在一本名為「宴のあと」的小說中,三島影射了當時欲參選東京都知事的政治人物有田八郎。

故事的大意是,高級日本料理店的老板娘與政治人野口結婚,老板娘為了野口參選知事,將店面抵押。選舉落敗,野口與妻離婚。(ドラ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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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女神,左手持秤,右手握劍。何以握劍?劍就是力。

山內進教授從華格納的歌劇(ローエングリン)開始,帶領讀者走入決鬥裁判。

在論及決鬥裁判前,先談神判。

神判大抵上有五種︰

熱水神判︰

手伸進熱水裡,視燙傷程度論斷。

熱鐵神判︰

手持火鉗,腳履熱鐵,視受傷與否論斷。(殘酷美學︰「握過火鉗的手掌,像花瓣一樣漂亮。走過火熱的鐵,像在滿開的花園漫步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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